為全面貫徹落實《中國共產黨黨校(行政學院)工作條例》和《全區黨校(行政學院)“十四五”建設和發展規劃》,大力實施人才強校戰略,切實提升教職工隊伍綜合素質,建立一支政治合格、素質優良、規模適當、結構合理的人才梯隊,為“一流校(院)”建設提供堅強的人才支撐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《關于實施人才強區工程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》(寧黨辦〔2018〕1號)精神,鼓勵支持校(院)各類人才攻讀與本崗位、本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國民教育系列全日制碩士、博士學位;支持博士進入博士后流動站從事與工作崗位、專業相同或相近學科的科學研究工作。
第二條堅持“統籌兼顧、整體提高、重點培養、確保質量”原則,既保證校(院)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正常開展,又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教職工提升學歷學位;既實現教職工隊伍學歷學位整體提升,又結合學科建設、專業發展需要,重點培養、學以致用。
第二章 適用范圍及相關條件
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校(院)所有在編在崗并以定向(委托)培養方式提升學歷學位或攻讀在職研究生學歷教育(不離崗或短期離崗)的教職工。部門應在確保目標任務完成的前提下,根據人員結構及工作需求,自行制定本部門學歷學位提升計劃,擬定一定數量的教職工作為本部門學歷學位提升培養人選。
第四條各類人員報考提升學歷學位的,需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報考年限要求:教學科研崗位教師報考定向(委托)培養碩士(博士)研究生學歷學位的,需在校(院)工作滿1年以上;教學科研崗位非教師人員、行政管理、后勤保障工作人員報考在職研究生或定向(委托)培養碩士(博士)研究生學歷學位的,需在校(院)工作滿3年以上;擬申請進入博士后流動站進行科學研究的,需在校(院)工作滿1年以上。
(二)服務年限要求:定向(委托)培養碩士研究生,畢業后在校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;定向(委托)培養博士研究生,畢業后在校服務年限不少于8年;在職研究生,畢業后在校服務年限不少于2年;博士后出站后,在校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。
(三)其他:報考定向(委托)培養碩士(博士)研究生學歷學位的領導干部,按照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規定,確定錄取后,需辭去領導職務。
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
第五條個人申請。申請人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申請,填寫《在職攻讀碩士(博士)學歷學位審批表》或《申請博士后站工作審批表》。書面申請需包含本人近年來工作業績、申報理由(結合專業及工作需求)、擬報考學校、專業(報考博士及進站博士后需注明導師及研究方向)、學制、畢業后規劃等。擬報考多個學校的,可在申請書中一并注明;如報考學校及專業有變更,需重新履行申請審批手續。
第六條部門推薦。根據個人申報材料,在保證部門工作正常開展的情況下(報考和在讀人數不得超過部門總人數的1/3),綜合考慮申報人專業研究方向與部門人才梯隊建設、學科建設匹配度、部門工作安排、報考資格條件等因素,在《審批表》上簽署推薦意見并蓋章后,報部門分管校(院)領導審批。
第七條人事處審核。根據部門分管校(院)領導審批意見、部門推薦意見以及校(院)人才隊伍建設現狀,人事處提出意見后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校(院)領導審定。
第八條審批備案。經組織同意報考并被錄取的個人,需提交個人承諾書,與校(院)簽訂協議書并備案。
第四章 學習管理
第九條攻讀全日制碩士(博士)學位或進入博士后流動站進行科學研究的中國共產黨黨員,需按要求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在讀學校。
第十條在讀期間,個人應當正確處理好學習與工作之間的關系,主動與部門加強聯系,每學期期末,需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匯報思想及學習情況;部門應加強對在讀個人的日常管理,對事關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,要及時告知,并定期向部門分管校(院)領導匯報在讀人員情況,同時報人事處備案。
第十一條在讀期間,每年度末個人需回校(院)參加年度考核,根據考核辦法確定考核等次;成績特別優異或在學術上獲國家級獎項的,經個人申請、部門推薦、校(院)委會研究,年度考核結果可確定為優秀;被在讀學校取消學歷學位的,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第十二條 在讀期間,人事處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在讀教職工的管理,建立述學機制,每年組織1次座談會進行述學。
第十三條在讀期間,因個人言行不當給校(院)帶來不良影響的,視情節輕重,由人事處進行約談,或按照相關制度規定予以相應處理。被在讀學校取消學歷學位的,需全額返還支持獎勵政策所發放的相關費用。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,視情節輕重,按相關法律法規或黨紀黨規給予相應處理。
第五章 支持與獎懲政策
第十四條攻讀定向(委托)培養的碩士(博士)研究生、進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的,學制內可享受以下待遇:
(一)第1年工作量全部減免,視為完成教學科研基本工作量;其后第2-4年,教學工作量全部減免,視為完成教學基本工作量,科研工作量正??己?。
(二)學制內工齡、校齡連續計算,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不變。符合職稱評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正常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聘;符合人才評選條件可參加各類人才評選。
(三)未配備筆記本電腦的人員,可提供筆記本電腦一臺,產權屬校(院)所有,讀博期間個人保管使用。
(四)入學前擔任領導職務的,畢業或出站后參與職務晉升,可在同等條件人員中優先考慮。
第十五條在職攻讀定向(委托)培養的碩士博士學歷學位、進博士后站工作所需費用列入專項經費,按照規定予以報銷,以保證培訓工作的正常開展。
(一)攻讀學歷學位的,學費一般由個人先行墊付,待完成學業,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,經人事處審核備案后,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銷。
(二)因學習成績優異,在讀學校給予減免學費的,校(院)按其攻讀學校學費標準,一次性予以科研資助。
(三)碩士研究生學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,超過學制期限的,不予報銷學費。
(四)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3-4年(具體按在讀學校有關規定執行),期滿后必須返回校(院)正常工作。如未完成學業,可申請延期1年,由校(院)全額報銷學費及路費(每年報銷2次往返路費);在國家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學業的,在職稱評聘過程中任職年限延長1年。
(五)博士研究生僅取得博士學位的,按照學費總額的80%報銷;僅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的,按照學費總額的60%報銷。
(六)博士研究生取得學歷學位,返校(院)工作的,根據在讀期間的學術成果,一次性獎勵津貼8萬元。一次性獎勵津貼按照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(3-4年)+1年的時限,全額提供,其后每超出1年,校(院)提供的津貼按津貼總額相應縮減10%。
(七)教職工報考學歷學位教育,原則上只享受一次校(院)提供的資助。報考同一層次學歷學位教育,費用自行承擔。學歷學位教育尚未結束期間,校(院)不再安排其他較長時間的進修學習。
未經校(院)批準報考就讀的,不予支持,不享受本規定所列的相關待遇。
第六章 違約情形
第十六條 教職工在提升學歷期間或畢業后出現以下情形的,視為違約,需按照培養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。
(一)畢業后未返回校(院)工作的。
(二)未滿最低服務年限調離或離職的。
(三)無正當理由中途停學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七條本規定中所涉及服務年限,不包含攻讀碩士(博士)學習時間以及進博士后流動站工作時間,所有服務年限單獨計算,不累加。
第十八條報考非定向培養碩士(博士)研究生學歷學位的,需在校(院)工作滿3年以上,考取后需辦理離職手續。如畢業后愿意回校(院)工作的,在校(院)自主招聘范圍內優先考慮,按規定享受引進人才相關待遇。
第十九條教職工在職攻讀取得碩士(博士)學位后,須持畢業證、學位證等到人事處驗證,辦理學籍調檔手續,更新數據庫信息。
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,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校(院)相關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,按本制度執行。 |